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0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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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这里所说的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当中的其中一种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内容。那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什么

  一、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什么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二、不安抗辩权有哪些优点

  (一)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二)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合同先履行方并没有获得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对方提前履约的权利,在中止履约并尽了通知义务后,先履行方只能处于等待的状态之中,而无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提前履约,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后履行方的期限利益。

  (三)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的不明确导致了先履约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

  (四)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在纷繁复杂的合同实务中,难免有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为借口,撕毁合同,达到毁约的目的,这与立法精神的初衷相左。

  三、不安抗辩权是否是同一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本于同一合同的,当合同的生履行方没有履约能力时,查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抗辩权的内容非常广,所以在使用抗辩权之前我们自身需要对抗辩权有所了解,否则行使抗辩权内容错误的话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可能还会给自身带来一些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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