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需要登记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0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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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地役权的标的物是土地,那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需要经过登记才会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但是地役权并不是关于使用权的转移,土地仍然属于该使用权人,那么地役权需要登记吗?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地役权需要登记吗

一、地役权需要登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有什么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人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地役权需要登记吗“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地役权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进行选择,进行登记的,可以以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为了自身的利益小编还是提醒您去登记。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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