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0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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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对于我们的生活实践有一定的帮助作用。那么,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一)法律另有规定的,从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三)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价金之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应认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非自交付时转移。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出现法定的取回情况,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同时,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一律以交付为准。交付就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办理登记手续为准。不动产指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会导致形状、性质改变的物。不动产所有权的特点在于其移转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现代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登记公示的原则,我国相关法律亦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但是必须经过约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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