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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25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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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可以知道的是,地役权是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是不能够单独存在的,它也是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特点,因此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接下来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

  一、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

  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所以它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例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性质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分生上的不可分性;消灭上的不可分性;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的相关内容。法律快车小提示: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需要任何法律帮助,可以来法律快车平台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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