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损害赔偿的特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9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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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从而导致合同出现了损害结果,这里就需要违约方承担起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那么,损害赔偿的特点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损害赔偿的特点有哪些

  一、损害赔偿的特点有哪些

  (一)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

  (二)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理应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从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补偿功能而摒弃惩罚功能。

  (三)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一方不适当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减少的损失,而且会遭受期待利益的损失。

  (四)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等条款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

  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本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制度,是出于对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如果有过错一方以自己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主张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一)产生情形特殊。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二)产生时间特殊。婚姻存续期间出现上述行为,且导致离婚的,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赔偿主体特殊;

  (四)其他特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损害赔偿的特点有哪些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损害赔偿的法律特点主要有四点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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