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无因管理的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9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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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相信还是有不少人对于无因管理这一法律概念不是很熟悉,也不知道其生效要件是怎么样的。那么,无因管理的要件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无因管理的要件

  一、无因管理的要件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客观构成要件是:

  (一)管理他人事务。所谓他人的事务,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物。

  (二)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三大特征

  (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不作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

  当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这是因为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必须得到公众的证明或让别人好判断,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须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

  尤其是在本人事务与管理人事务混杂在一起的时候,管理意思的表示更为重要。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本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

  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三)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这里,连带债务值得特别一提。

  对于连带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至于该债务人在偿还了全部债务之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则另当别论。

  三、无因管理中管理人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1、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付: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2、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3、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

  (二)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指管理人应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被管理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的违反,因此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管理人为免除被管理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的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

  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被管理人的,应立即通知。

  如果没有急迫的事情,应当等被管理人的指示:

  被管理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

  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还继续管理的,则属于违反被管理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

  报告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实务进行的状况报告被管理人,管理终止时,向被管理人报告始末。

  计算义务:

  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和孳息,应该交付给被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管理人取得的权利,应该转移给被管理人。

  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给被管理人的金钱,或者使用应该为被管理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的,须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因管理的要件的相关知识,上文为您分析的是客观因素下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内容。主要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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