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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一风景区观光,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欲寻短见。在该女子向悬崖下跳去时,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头部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并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自己包扎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招待所,但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和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相机和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能否让女子赔偿?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由谁赔偿。?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支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的衣服损失?为什么?

离婚 2011-06-27 2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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