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要约邀请的定义和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28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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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做出要约邀请行为之后,需要注意将其与要约行为区分开来。那么,要约邀请的定义和特点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要约邀请的定义和特点

  一、要约邀请的定义和特点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依此定义,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

  (一)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

  (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三)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要约邀请与要约有什么区别

  (一)在目的上、效力上的区别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同,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在要约的两个要件中,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

  因为,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已。但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要约邀请没有丝毫拘束力。包括合同条款的要约邀请如同要约一样,也可以发生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二)在内容上的区别

  要约在内容上都是具体确定的,要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点,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可能不包含。

  如甲方给乙方打电话,要求购买乙方的20台机器,并嘱乙方写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寄来。甲方的电话属于要约邀请。乙方写了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寄给了甲方,合同书是规范的书面形式,该合同书内容具体明确,但是乙方并未在其上签字和盖章,因此它并没有受其约束的表示,只能属于要约邀请。甲方对该合同书的内容很满意,将两份合同书签字或者盖章寄给乙方,这属于向乙方发出要约,乙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其中一份送给甲方,双方的合同成立。

  此例想说明的问题是:其一,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确定的;其二,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因当事人的意志顺理成章地进入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要约邀请的定义和特点的相关知识,当我们在实践生活当中做出要约邀请之后,我们应该及时处理好纠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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