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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以及订立情况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2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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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有合同选择的方法需要合法且合理,需要约定清楚货物出入库的验收环节和方法等等。订立的情况有三种,分别为依照国家物资存储计划存储的物资、大宗货物的存储、零星货物的存储。

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以及订立情况有哪些

  一、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

  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如下:

  1. 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必须选择保管条件优、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法,特别是要根据储存货物自身的质量、牲和对储存的技术要求来选择,如仓库的结构设施、温度湿度控制、库房货场状况、起重搬运设备条件和距离车站、码头远近、保管质量、服务水平都是签订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的。

  2.结合几年来的案例看,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稳妥、保质、保量储存货物,因此签约时应重点把握住货物入库、验收和出库、验收两个环节,要把验收方法、标准以及交接手续条款定清、定准。

  3.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管方有按期作好进站准备、向车站港口申报车船的托运的责任。

  二、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情况有哪些

  在实践中,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有三种情况:

  1.按照国家物资储存计划必须储存的物资,存货方和保管方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以保障国家物资储存计划的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2.大宗货物的储存,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要求,保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容量等条件,经双方协商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3.零星货物的储存,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三、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法律快车提醒您,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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