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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居住权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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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2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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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是体现在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六十八条中,一般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求而设立的一项民事权利。居住权登记一般是在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

民法典对居住权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法典对居住权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居住权是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在哪登记

  居住权登记部门为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一般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或者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

  房产居住权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设立的时间点;

  2.发生物权效力的时间;

  3.居住权需提供的原因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居住权的原因文件可分次三种;

  4.居住权办,居住权办理的一般程序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如以遗嘱方式设立的。

  三、居住权产生后的影响是什么

  居住权产生后的影响如下:

  1.房产交易更加复杂,根据房屋所有权产生的其他权利争议;由于居住权的产生,且居住权的期限往往较长,故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尤其是二手房买卖),买受人除了要调查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司法查封之外,还需要调查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法律快车提醒,一旦房屋存在居住权,其居住价值基本丧失,进而也影响其转让价值。其次,根据住宅产生的学区上学的权利、落户的权利方面也存在争议。一种争议是学校和户籍登记部门认为居住权人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另一种争议是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就这些权利的归属争议;

  2.滥用居住权阻止执行,居住权产生后,不排除有当事人恶意设置居住权,阻止住宅被其他债权人处置。就居住权和债权的权利保护先后关系,可参考现有的租赁权、抵押权和债权之间规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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