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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怎么规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9-29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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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规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四种,包括侵害人侵害行为还没有结束的需要停止进行侵害、消除侵害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怎么规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一、民法典怎么规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有: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在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尚未结束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或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4.赔偿损失。

  二、死者是否有人格权

  死者没有人格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便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民法典》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给予特殊保护。法律快车提醒,《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人格权包括哪些

  具体人格权包括这些: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此次之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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