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征包括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征包括以下方面: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这样分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1.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为: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2.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三、一般医疗损害责任该怎么归责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法律快车提醒,但如果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