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案情简要 2009年10月16日该村合法行医的高某给患者刘某输液用药为先锋七,输完液30分钟后刘某不知原因发病死亡。刘某死亡后于10月16日火化,但火化后刘某亲属找到当地县卫生局,依据未做皮试造成输液反应而导致死亡为由要求高某赔偿,卫生局要求刘某亲属去做尸检,而被拒绝调解未果,于2010年诉至当地法院,要求高某赔偿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29万多元。 二、法院审理过程 1、原告举证证明高某未做皮试,被告证明已做皮试,卫生局工作人员证明原告拒绝尸检,被告口头说没做皮试,但书面材料证明做过皮试。 2、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出示法医和医学两大鉴定,原告举证无能。 三、判决结果 1、被告给承担损失的50% 2、被告负担16万多元 四、此案论理 1、此案案由定性应该是什么? 2、死者死因未进行法医和医学鉴定能否推理为就是药物过敏反应致人死亡? 3、法院对此类案件是适用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办理,还是适用并参照《民法》规定办理?

其他 2011-05-08 17: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唐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