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1.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2.权利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法律快车提醒,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
二、诉讼时效中断可以超过二十年吗
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不能超过20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1.诉讼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诉讼中断的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诉讼中止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
3.诉讼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诉讼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