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有: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三、诉讼时效的功能
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法律快车提醒您,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维护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
3.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