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2-22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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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履行合同义务时有履行的前后顺序,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提出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如下:

  1.必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互负债务的,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可以。但是有条件,要给与对方一定时间段的履行期。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过期不履行可解除但要通知对方。要保留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既然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这就使其与不安抗辩权有了明显区别。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

  2.如果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3.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4.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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