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1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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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有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针对的相对人、约定的内容等方面不同。要约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必须要有决定内容的主要条款等。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有: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征稿启示是由出版社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个要约邀请,也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法律快车提醒,它只是一种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需要具备的条件

  要约具备的条件有: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怎样的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来决定的,所以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在于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2.电文合同以到达时间为准。

  3.对话承诺以收到承诺通知为准。

  4.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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