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有: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征稿启示是由出版社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个要约邀请,也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法律快车提醒,它只是一种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需要具备的条件
要约具备的条件有: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怎样的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来决定的,所以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在于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2.电文合同以到达时间为准。
3.对话承诺以收到承诺通知为准。
4.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