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什么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1-14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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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具有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具有协助义务、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等义务。定作人是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但是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定作人承担。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什么义务

  一、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什么义务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

  3.协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法律快车提醒,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吗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人也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就不必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的特征有:

  1.标的特定,即承揽合同的标的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担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等特点;

  3.承揽合同的其他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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