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2-18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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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受到损害的救济方式、提供便利的内容、权利行使是否有偿、是否要求相互毗邻等。地役权是不可以单独进行转让的。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一、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如下:

  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二、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地役权有期限吗

  设定地役权,双方当事人要协商确定其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补充协议。法律快车提醒,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之间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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