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的变动及其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19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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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那么物权的变动及其方式是什么?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的变动及其方式

  一、物权的变动及其方式

  物权的变动方式有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物权的变动又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物权变动的原因分为两大类: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基于事实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和基于公法行为。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有哪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筑、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力转移证书时,即取得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权的变动及其方式的相关知识,物权的变动方式有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物权的变动又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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