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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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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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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债务承担规则
法人
法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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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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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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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法人破产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营利法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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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的章程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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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撤销
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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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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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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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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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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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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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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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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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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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及其与主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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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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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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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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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孳息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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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价款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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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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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事由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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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财产保全
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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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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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财产变价款归属原则
最高额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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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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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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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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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毁损或者消灭时占有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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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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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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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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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效时间
承诺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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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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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确定
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
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选择之债中债权人的选择权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
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
连带债权的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及追偿
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
连带债权内外部关系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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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清偿规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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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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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当事人变化不影响合同效力
情势变更
合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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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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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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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债权转让费用的承担
债务转移
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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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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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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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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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责任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替代履行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法定的违法赔偿损失
违约金的约定
定金担保
定金罚则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规则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
买卖合同条款
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基本义务
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材料
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出卖人义务:交付期间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标的物风险承担
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负担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
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
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
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买受人支付价款及方式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
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选择权
试用买卖使用费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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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的回赎权及出卖人再出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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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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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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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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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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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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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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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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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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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不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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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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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特定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承租人的拒绝受领权
承租人的索赔权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支付租金义务
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
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确定
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租金承担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情形
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损失赔偿责任情形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归属
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的定义
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
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
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的表明身份义务
无正当理由变更、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的效力
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
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
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定义及类型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定作人协助义务
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工作
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
承揽人保管义务
承揽人保密义务
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
发包人的检查权
隐蔽工程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施工人质量责任
质量保证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
工程价款支付
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的定义
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
按有效客票登记内容乘坐义务
退票与变更
按约定携带行李义务
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携带禁止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配合义务
承运人延迟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
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后果
承运人尽力救助义务
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对行李的赔偿责任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
托运人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义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时的义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
提货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
承运人留置权
货物的提存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承担
多式联运单据
托运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定义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技术合同主要条款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
技术合同的无效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
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负担
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
合作开发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分享
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配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和合同要件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
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保证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
许可人和让与人违约责任
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违约责任
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侵权责任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法律适用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创新技术成果归属
工作费用的负担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定义
保管费
保管合同成立时间
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寄存人告知义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保管人赔偿责任
寄存人声明义务
领取保管物
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消费保管合同
保管费支付期限
保管人留置权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定义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
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
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
仓单
仓单性质和转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
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
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
逾期提取仓储物
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保管合同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定义
委托权限
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委托人介入权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
受托人转移利益
委托人支付报酬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共同委托
委托合同解除
委托合同终止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
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业主告知、协助义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
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定义
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行纪人的介入权
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定义
中介人报告义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定义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财产
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合伙人权利代位
合伙期限
合伙合同终止
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定义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通知义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定义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第三人返还义务
人格权一般规定
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人格权类型
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
申请法院责令停止侵害
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自然人身份权利保护的参照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法定救助义务
人体捐献
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人体临床试验
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时的法定限制
性骚扰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姓名权和名称权
姓名权
名称权
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肖像权
肖像权及肖像
肖像权的保护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
姓名、声音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
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及名誉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保护名誉权关系问题
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考虑因素
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
信用评价
处理信用信息的法律适用
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及隐私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个人信息安全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婚姻家庭一般规定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收养的基本原则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结婚
结婚自愿
法定结婚年龄
禁止结婚的情形
结婚程序
婚后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婚姻无效的情形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家庭关系
夫妻地位平等
夫妻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遗产继承权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约定财产制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遗产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离婚
协议离婚
离婚冷静期
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
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现役军人离婚
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复婚登记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探望子女权利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
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原则
收养
被收养人的条件
送养人的范围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与例外
收养人的条件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
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
收养自愿原则
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亲属、朋友的抚养
祖父母、外租父母优先抚养权
涉外收养
收养保密义务
收养的效力规定
养子女的姓氏
无效收养行为
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继承一般规定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
继承的开始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推定
遗产的范围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
法定继承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遗产分配的原则
酌情分得遗产权
继承的处理方式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必留份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遗嘱无效的情形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
遗产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遗产的保管
转继承
遗产的认定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
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的债务清偿
侵权责任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共同侵权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
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过失相抵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
自甘风险
自力救济
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公平分担损失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监护人责任
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
暂时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
“反通知”制度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侵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侵害的过错责任
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时的责任分担
产品责任
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
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的补救措施及费用承担
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医务机构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
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机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义务及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两个以上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分担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未经允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致害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饲养动物应负的社会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堆放物致害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
林木致害的责任
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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