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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问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准备前期资料、处理国土数据、入户权属调查、测量绘图、公示审核等多个环节。本文详细介绍了整个流程,旨在确保土地权益的明确和合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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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割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质属于农户家庭,而非个人。因此,不能简单分割。法官解读法律规定,指出承包地可由家庭成员继续承包,但全体成员死亡后不能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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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错了怎么办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发错,承包方可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如有更多法律疑问,欢迎跟随法律快车小助手一探究竟。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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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指谁
本文详细解读了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的定义、权利概述及法律保障。了解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有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这个话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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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如何撤销
撤销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需满足条件并遵循法律程序。同时,介绍了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基于民事行为和非基于民事行为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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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同江苏省的政府规章产生冲突的时候该如何适用?
根据授权立法的情况确定,效力。
南京征收该怎么计算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计算是: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土地被人家承包,没有签合同,现在他又转包给了别人,而且还不想给钱,怎么办?
您好,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法申请宅基地村委一直不批必须要领居断签字才能审批我国的法律有这一规定吗?
您好,我是执业律师,您是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需要了解情况,才能客观判断
整个学校土地转让给一私企建厂房。拆除了学校内部原教学大楼。我的问题是这样做合法吗?
您好,我是执业律师,您是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需要了解情况,才能客观判断
整个学校土地转让给一私企建厂房。拆除了学校内部原教学大楼。我的问题是这样做合法吗?
您好,我是执业律师,您是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需要了解情况,才能客观判断
岳母去世,征收土地和拿岳父单位的恤金一千三佰多元,请问有丧葬费我恤金拿吗
您好,这个需要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我与前妻结婚后2017年离婚,二次承包应该是一次承包的继续,现在我承包的田地是政府道路工程所征用的“所用土地补偿金分她吗?
民法典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双方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均要求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以将土地按份划出、各自经营,土地无法分割的,双方轮流耕种;仅一方要求继续承包经营的归属该方,但应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请问农村里土地置换,不在同一个组,怎么写永久置换合同呀
建议去村委会了解;通常不可以的;谨慎
我们家农村院子里右边搭建了一个钢瓦棚,差不多也是雨棚,就是用来停车的
您好,需要经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审批。
南京土地使用费标准包含哪些项目?
关于土地使用费标准的主要内容,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其标准,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南京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的流程是: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审核通过后更换土地证书。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我想找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我们老百姓的土地问题
法律分析:可以去找当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我想找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我们人民的土地问题
法律分析: 1、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可以先找当地村委或者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2、行政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可以先找当地村委或者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要找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来处理我们老百姓的土地问题
国土局不管农村土地纠纷。国土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农村土地纠纷当事人应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兼顾现实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请求乡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进行权属确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南京经适房土地收益金怎么算
土地收益金是指凡未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当事人协议出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财政部门均应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价款,该价款就是土地收益金。法律依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 一、凡未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当事人协议出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应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
我要找南京市国土局处理我们老百姓的土地问题?
可以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第54条新规是怎样的
你好,以具体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为准
南京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标准是多少?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如下:<br /> 1、购买经适房的价格与上市交易时同地段的商品房指导价的差价的70%上交。日前,国土房管局出台补充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要补交3%土地出让金。 <br /> 2、某些特定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要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br /> 法律依据:<br />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条 <br />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br /> 第十一条 <br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br /> 第十二条 <br />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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