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土地纠纷律师

南京
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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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律师问答
南京土地使用费标准包含哪些项目?
关于土地使用费标准的主要内容,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其标准,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南京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的流程是: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审核通过后更换土地证书。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我想找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我们老百姓的土地问题
法律分析:可以去找当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我想找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我们人民的土地问题
法律分析: 1、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可以先找当地村委或者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2、行政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可以先找当地村委或者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要找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来处理我们老百姓的土地问题
国土局不管农村土地纠纷。国土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农村土地纠纷当事人应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兼顾现实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请求乡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进行权属确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南京经适房土地收益金怎么算
土地收益金是指凡未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当事人协议出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财政部门均应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价款,该价款就是土地收益金。法律依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 一、凡未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当事人协议出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应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
我要找南京市国土局处理我们老百姓的土地问题?
可以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第54条新规是怎样的
你好,以具体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为准
南京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标准是多少?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如下:<br /> 1、购买经适房的价格与上市交易时同地段的商品房指导价的差价的70%上交。日前,国土房管局出台补充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要补交3%土地出让金。 <br /> 2、某些特定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要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br /> 法律依据:<br />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条 <br />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br /> 第十一条 <br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br /> 第十二条 <br />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是如何规定的
请到网络上查询该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