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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修建房子可以如何给赔偿
可以协商赔款。 1.法院判政府强拆违法,行政复议政府应对被强拆的房屋承担赔偿责任的,政府应按当前市场价格给予赔偿。 2.也可以要求政府按被强拆前的标准给予重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在网络平台还在网络平台买了一份课程,我只买了其中的1/3,我要求退款,但老师已录播课为由拒绝退款
网课不退款可以报警 如果是在规定时间内退费,对方不退费,可以直接报警,走法律程序。如果你已经学了很长时间,超过了退费得时间,对方是可以按照要求不退的,培训机构不退钱可以与该机构协商退款,双方做出各自的让步减少诉讼带来的时间还金钱成本上的消耗。 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怎么投诉 培训班不退费应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学员有选择放弃学习的权利,但约定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学员或家长提供缴费依据和书面材料,他们可以协调退费事宜。 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试管说不成功包退款,现在又不退了
您好 这个问题需要详细沟通dong73131
被别人打了,我没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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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我同意,我能起诉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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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拆迁款打到子女账户子女支出父母起诉返还
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李某文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鹏系二人儿子,王某鹏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3月21日在房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宅院一处,该宅院系祖宅,院内共有房屋7间,该宅院于2019年拆迁,就本次拆迁利益产生纠纷,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王某鹏辩称,我不同意偿还,应该孙某来偿还。我和孙某协议离婚,离婚的时候我净身出户。拆迁款是打到我的账户,但拆迁款是被孙某取出来的。取钱的时候2019年12月份我们还没有离婚。钱是分几次取的第一次取用来买车了,车登记在我名下,离婚的时候车给孙某了,没有过户。第二次取了三十几万,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取钱的时候是我们俩和孩子一起取的,三十几万存到孩子(王某霖)名下了,剩下的钱在孙某手里,孙某用来买回迁房用了,直接刷的卡,用了多少我不知道,卡在孙某手里,卡现在有多少钱我不知道。被告孙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鹏说的也不是事实。孙某没有拿这个钱,协议书中有孙某的签字,拆迁款打入王某鹏账户,由王某鹏转账给李某文,转账给他也可能是让他保管、存放,钱也不属于李某文,拆迁款中包含了其他的拆迁奖励。孙某和王某鹏已经离婚,和王某鹏不是夫妻没有共同向外付款的义务。法院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鹏系二原告之子,被告孙某与被告王某鹏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结婚,于2020年3月离婚。2019年5月18日,王某鹏(乙方)与北京G公司(甲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款715153元,乙方在2019年5月25日之前完成搬迁,安置人口四人,王某鹏、孙某、王某霖、王某露。王某霖、王某露系二被告子女。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四人签订《协议书》,约定:1、房屋拆迁后,拆迁款及安置房由王某鹏全权办理;2、拆迁款打入王某鹏账户,由王某鹏转账给李某文。2019年5月30日,拆迁款715153元打入王某鹏银行账户,该账户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6月1日,该账户转账支出17万元给王某霖,2019年6月5日,现金取款545000元。王某鹏称转账及取款均为孙某操作,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孙某予以否认。裁判结果一、被告王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某文支付拆迁款715153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文、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原被告四人达成一致均认可拆迁款715153元由王某鹏打入李某文账户,应认定四人就拆迁款的分配达成一致,双方应当按照此协议履行。该拆迁款已经打入王某鹏账户,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李某文支付。王某鹏称银行卡由孙某控制且取款转账均为孙某的行为,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王某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拆迁款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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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父母与子女共同作为拆迁安置人父母离婚后债务使用拆迁款子女能否拒绝
。事实与理由:李某文、王某蓝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8月26日登记离婚。婚姻期间生育三女,长女李某爱,次女李某露,三女李某霞。2019年8月26日,王某蓝与李某文离婚,2019年12月16日,王某蓝的银行账户获得1013013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018年9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涉案债务是李某文个人债务,不是李某文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债务。2020年1月17日,法院的生效调解书已确认拆迁款的归属。该调解是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设情况与原家庭成员的贡献,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依法作出的合法分家协议。拆迁款是二人离婚后得到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10月21日,李某露、李某霞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作出的S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因此,法院应停止执行。被告辩称任某昊辩称,李某露、李某霞起诉主体不正确,原该房产是李某文和王某蓝俩人的,与李某露无关,借钱的事实发生在2016年、2017年,那时候李某文、王某蓝没有离婚,法院的调解也是在2018年9月4日作出的,当时双方也没有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文、王某蓝离婚时间是2019年8月26日,我方认为他们离婚的目的是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所以认为李某露、李某霞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李某文辩称,李某露出资盖房,村里都知道,都有证明人,我没有出资,我也不知道,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我借的债务不是跟任某昊直接借的,我跟孙某刚借的,跟我家里一点关系没有。离婚是因为感情不和。法院查明任某昊与孙某刚、林某杨、北京Z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李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孙某刚、林某杨、Z公司、李某文于2018年9月10日前偿还任某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二、孙某刚、Z公司、李某文于2018年9月10日前偿还任某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三、孙某刚、Z公司、李某文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任某昊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四、孙某刚、Z公司、李某文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任某昊律师费120000元;若孙某刚、Z公司、李某文未按期履行上述三项调解协议,则孙某刚、Z公司、李某文于2019年1月10日前给付任某昊律师费245000元;五、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付清后三十日内,任某昊协助孙某刚解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抵押。任某昊表示李某文是保证人和实际用款人。该调解书生效后,因孙某刚、Z公司、李某文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第三、四项义务,任某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2019年9月10日,本院向北京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送达强制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涉案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后因C公司将涉案拆迁补偿款汇入李某文前妻王某蓝某银行账户内,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将上述账户予以冻结。王某蓝某银行个人存单显示2019年9月16日存单金额1013013元。李某露、李某霞对法院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S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李某露、李某霞的异议请求。李某文、王某蓝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8月26日登记离婚。婚姻期间生育三女,长女李某爱,次女李某露,三女李某霞。李某文、李某露、李某爱、王某蓝户籍均位于北京市大兴区。C公司(拆除腾退人、甲方)与王某蓝(被拆除腾退人、乙方)签订《房屋拆除腾退补偿协议》,约定:被拆除腾退院落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Q号,宅基地面积185.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712.75平方米;腾退补偿总额1844710元。王某蓝的签署日期为2019年8月23日,C公司的签署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C公司(拆除腾退人、甲方)与王某蓝(被拆除腾退人、乙方)签订《房屋拆除腾退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选购安置房3套,所购安置房总设计建筑面积为219.51平方米,购房总价1270717元,乙方同意甲方在其拆除腾退补偿款中直接扣除用于支付购买回迁安置房的购房款,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拆除腾退补偿金额1013013元。王某蓝的签署日期为2019年9月5日,C公司的签署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王某蓝于2019年8月23日签字确认的《安置房购房清单》记载选购安置房三套合计金额1270717元。李某露、李某霞主张因李某文、李某露、李某爱、王某蓝都在一个户口本上,这四口人为拆除腾退的认定人口,当时他们四个谁签拆迁协议都行,王某蓝就签订上述协议了。李某爱、李某露、李某霞与李某文、王某蓝分家析产纠纷一案,2020年1月,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Q号院除购房外拆迁补偿款1013013元,其中的100000元归李某霞所有,剩余913013元归李某露所有。裁判结果驳回李某露、李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李某露、李某霞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王某蓝获得拆除腾退补偿款系基于其2019年8月23日签署的拆除腾退补偿协议,签订该协议时,王某蓝尚未与李某文离婚,王某蓝属于被拆除腾退补偿人,李某文属于拆除腾退的认定人口,因此,他俩均享有拆迁利益,该拆除腾退补偿款属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冻结拆除腾退补偿款的强制执行措施于法有据。第二,民事调解书发生在执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该调解协议确认的内容系家庭成员对拆除腾退补偿款分配的内部约定,并不产生优先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物权效力。第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货币系典型的种类物、动产,法律上对货币适用“占有与所有一致”的特殊规则,当事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即是对货币占有的一种表现形式,账户中的存款应为存款帐户人所有。现拆除腾退补偿款已经汇入王某蓝的银行账户中,因此,该存款应为王某蓝所有,王某蓝系该存款的所有权人。第四,在拆迁过程中,为了实现被拆迁院内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以及方便办理各项手续的客观需要,故实际操作中,并非每一个被拆迁院落内的权利人都能以被拆迁人的身份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安置房买卖协议等。通常情况下,每户中会由部分成员代表该户内的全体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各种手续,包括统一领取补偿款等。订立补偿合同或者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成员代表,不能仅以其系上述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而主张享有全部的合同利益。因此,对于拆除腾退补偿协议中的合同利益,本案李某露、李某霞、李某文作为拆迁院内权利人均享有份额。但李某露、李某霞享有的该权利本身仅系债权,对已经汇入王某蓝银行账户下的拆除腾退补偿款所享有的是要求王某蓝返还相应数额货币的债权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任某昊基于与李某文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法律关系所享有的债权与李某露、李某霞基于与王某蓝、李某文之间的家庭共有关系所享有的对王某蓝名下拆除腾退补偿款的债权系平等的债权关系。因此,李某露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在效力上并不优先于任某昊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李某露、李某霞就其对拆除腾退补偿款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可另行向王某蓝追偿,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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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父母宅基地拆迁多位子女对于拆迁款分割不均纠纷
91.16元,归五原告共同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六子女,张某林、张某文、张某洛、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聪,张某文与赵某刚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分别为张某斌和赵某亮,张某斌和周某系夫妻关系,张某聪与段某于2009年2月26日离婚,婚内生育一子张某昊。张某聪与郭某琳于2010年6月7日结婚,张某洛与吴某鹏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吴某露。1986年,张父申请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宅基地,后张父,张母在院内建房,之后未翻建后。该院安置人员委托张某聪作为被腾退人予腾退人签订了《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安置协议》腾退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经认定安置人口为12人,享受政策性安置房指标,分别为本案原被告。根据《安置协议》腾退所得补偿款7904541元,扣除全部安置人口优惠购房款3300000元腾退剩余总款4604541元,同时由于回迁房未能建成回迁,2019年12月腾退人陆续向安置人员再次支付周转补助费和期房补助费,合计1056000元,张某聪作为被腾退人领取,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全部安置人员的所有腾退所得款及周转费和期房补助费。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为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吴某露、吴某鹏、张某洛辩称,同意按照拆迁协议分,我要属于我的份额。被告段某、张某昊、郭某琳、张某英、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聪辩称,拆迁协议内有原告,我已经给过原告200000元。房子是我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七个同意全部份额都给张某聪。法院查明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六子女,张某林、张某文、张某洛、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聪,张某文与赵某刚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张某斌和赵某亮,张某斌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吴某鹏与张某洛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吴某露。张某聪与段某原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张某昊,现张某聪与郭某琳系夫妻关系。张父于2011年2月22日死亡,张母于2011年3月2日死亡。1996年,张父申请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院)的宅基地,后张父、张母在院内建北房3间,东、西房各3.5间,并有过道棚子。2016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B村村民委员会、北京F公司(甲方)与张某聪(乙方)签订《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内容为:“一、被腾退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认定宅基地面积257.8㎡,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180.9㎡。二、安置人口:经认定乙方安置人口为12人,享受政策性安置房指标。分别为:产权人:张某聪、之前妻:段某、之长子:张某昊、之现妻:郭某琳、之二姐:张某文、之二姐夫:赵某刚、之外甥女:赵某亮、之三姐:张某洛、之三姐夫:吴某鹏、外甥女:吴某露、之外甥:张某斌、之外甥媳:周某。三、腾退补偿款:乙方自愿选择房屋安置的补偿方式,乙方应得的腾退补偿款为7904541元,付甲方安置房建设款3300000元后,乙方实得的腾退补偿款为4604541元。分别为:1.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设备、装修、附属物补偿款257270元,宅基地使用权区位补偿款1804600元,合计2061870元。2.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足50㎡补差款:依据《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认定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相差部分享受每平方米7000元的区位价补偿,给予乙方补差款2395400元。3.各项补助费及奖励费:依据《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结合乙方的实际情况,给予乙方各项补助费和奖励费等共计3447271元(详见榆树庄宅基地腾退补偿款明细表)。4.应付甲方安置房建设款(应付甲方安置房建设款=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人×安置人口×5500元/平方米),合计3300000元。”《B村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计算单》显示,一号院房屋建筑面积180.9平方米,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合计2061870元;奖励与补助合计3447271元;腾退所得款总计7904541元;优惠购房之后腾退剩余总款4604541元。独生子女的钱是张某昊和吴某露的,残疾人补助是吴某露的,目前全部拆迁款都打到被告张某聪名下。被告张某聪给了原告200000元,被告张某聪给了被告吴某露、吴某鹏、张某洛300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不要求单独析出其份额,被告吴某露、吴某鹏、吴某露均表示不要求单独析出其份额,被告段某、张某昊、郭某琳、张某英、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聪均表示如果有份额都给张某聪。2011年2月26日,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聪、张某林、张某文、张某洛于2011年2月26日签订协议一份:父母生前所留宅院六兄弟共同商定归所住人所有;起草人:张某林。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聪、张某林、张某文、张某洛均签字。庭审中,双方一致表示,签订该协议时其父亲已经死亡,母亲住院,为了解决母亲后续的医疗费负担和父亲留下的东西分配而签的,签完后四天母亲死亡,之后一直按照该协议履行,签订该协议时父亲已经死亡,母亲在住院。针对一号院居住情况,原告主张张某文与张某斌在拆迁前在此居住,被告均认为是张某聪一家在此居住。2012年9月24日,张某聪出具《赠言》一份,上载:本人(张某聪)一号院,如拆迁自愿给二姐(张某文)五平米。上有张某聪的签字。2017年1月9日,张某聪与张某洛签订拆迁协议一份,张某聪、张某洛双方协议如下:拆迁按规定张某聪应给张某洛50万元现金。按规定张某洛3口人,每人按50㎡×3人应得150㎡,2户计标,张某聪压张某洛20万元做为拿钥匙的钱,后期多退少补。张某聪给张某洛卡转30万元,后有张某聪、张某洛签字。经本院询问,吴某鹏表示认可该拆迁协议,张某聪同意现在支付20万元。张某聪、张某洛和吴某鹏一致认可该协议约定的50万元是基于当初2016年的拆迁协议计算的金额,未考虑到后来还有周转费、期房补助费的发放。裁判结果一、被告张某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文、赵某刚、张某斌、赵某亮、周某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的腾退补偿款538083元;二、被告张某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洛、吴某露、吴某鹏北京市丰台区东羊圈一号院的腾退补偿款464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文、赵某刚、张某斌、赵某亮、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因张父与张母未留有遗嘱,张某林、张某文、张某洛、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聪在张父死亡后对其遗产进行协议分配而签订,张母在该协议签订后四天死亡,张某林、张某文、张某洛、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聪均认可在签订该协议后一直按照该协议,各方均未就此提出异议,法院确认该协议是张某林、张某文、张某洛、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聪对张父与张母遗产的分割意见,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协议和一号院的居住情况认定一号院归张某聪所有,原告主张张某文与张某斌在拆迁前在此居住,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故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地上房屋所有权补偿、其他居住人补助原告及被告张某洛、吴某鹏、吴某露并不享有,吴某露享有残疾及独生子女补助。对于提前搬家奖,按照庭审中双方认可的户数予以分割;对于人均宅基地不足50补足,考虑该款项是对被安置人口的奖励,故法院按照被安置人口人数予以分割;原告表示同意不要求单独析出其份额,吴某露、吴某鹏、张某洛均表示不要求单独析出其份额,被告段某、张某昊、郭某琳、张某英、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聪均表示如果有份额都给张某聪,法院不持异议,由于拆迁款已经扣除的回迁房房款及张某聪已经给付原告、被告张某洛、吴某鹏、吴某露享有钱款,故在计算中予以扣除;关于被告张某洛和张某聪于2017年1月9日签订的拆迁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吴某鹏认可,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现张某聪同意现在支付该协议约定的200000元,法院不持异议,经询问,张某聪、张某洛和吴某鹏一致认可该协议约定的500000元是基于当初2016年的拆迁协议计算的金额,未考虑到后来还有周转费、期房补助费的发放,故2019发放的周转补助费和期房补助费按照人口予以分割。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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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诈骗案件,业务员怎么判刑?
应该怎么办?在诈骗公司上班,作为业务员,负责前期的维护,引流,销售工作。那么肯定会间接的参与诈骗活动,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那么在法律上这一类的业务员肯定是会判定为从犯去量刑。从犯的话在量刑上相对是比较轻的。如果工作时间不久,也没有业绩产生,那么也有可能会无罪释放。很多当事人觉得自己当时被直接取保候审了,应该事情不大。这种情况下要看检察院是否会起诉,在很多这一类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只工作一两个月也会被检察院起诉。对于工作时间久的,涉案金额稍微大的员工来说,那么面临判决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如果被刑事拘留,家属也千万不要盲目的去等待,认为自己的家人只是在公司上班,不可能会判刑。如果家属抱着这个心态去等待,最后收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就后悔了。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入职找工作。一不小心就进到了这一类的诈骗公司,不仅钱没挣到,还影响了自己的后半生。所以大家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如果觉得公司有问题及时离职。如果有家人牵扯到公司诈骗案件中被拘留,家属有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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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苏炎律师
2018湖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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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璐律师
2017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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