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债权债务律师文集

编造借款事由,起诉要求还钱可以胜诉吗?
基本案情蒋某与陈某系保险公司同事,2020年10月,蒋某向陈某转账100万元,陈某随即以家人名义投保了两份人寿保险,金额均为50万元。2020年11月,蒋某收到
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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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借款事由,起诉要求还钱可以胜诉吗?
借贷纠纷要说明借贷原因、借还款经过、款项来源、经济状况等
基本案情严某某持2018年9月沈某某向其出具的14万元借条起诉沈某某的女儿沈某,要求沈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本付息。沈某提出严某某在起诉之前向其催债时出示的笔记本
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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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要说明借贷原因、借还款经过、款项来源、经济状况等
情侣之间金钱往来,什么情况可要求返还?
最近很多人问到了情侣之间的转账等等,分手后能否要回来。这个其实涉及到这笔转账能否被认定为借款的判断。本文简要阐述。1.关于双方为情侣关系对民间借贷中双方权利义务
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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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金钱往来,什么情况可要求返还?
债权人追讨欠款证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
桐泾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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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追讨欠款证据有哪些?
有借条有微信记录能把借给人家的钱要回来吗
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一般借条如果是真实合法的,各种证据齐全的前提下,起诉追回欠款的话,胜诉可能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桐泾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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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有微信记录能把借给人家的钱要回来吗
同居期间转账,能否要求返还?
一、案例精选贾某(女)与张某(男)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恋爱期间,贾某共计向张某转账12万余元。其中,转账数额从11.44元至10万元不等。贾某认
保航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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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转账,能否要求返还?
借条法律时效的规定
在生活中,我们向他人借钱时,一般都会留下借条,上面规定了还款时间金额等一系列的人事项,到期就有还款义务。那么借条法律时效的规定是什么?二、借条丢了被冒用怎么办借
吴耀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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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法律时效的规定
民间借贷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一、民间借贷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二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
桐泾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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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一、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桐泾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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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欠钱不还想要打官司如何收集证据
收集欠钱证据主要在于三点:1、收集借过钱的证据。要提供当时把钱借给对方的证据,比如向对方转账的银行凭条、如果以现金方式给的钱,要打印从银行取现金的凭条等;2、收
桐泾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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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想要打官司如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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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取保候审期限多久解除
取保候审最长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到期之后,应该视为自动解除。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接到开庭审理的通知的,则不排除是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撤案了。如果既没有收到开庭通知,又没有撤案的,则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您好,我已申请退款,还请帮忙确认。谢谢
你好具体情况如何消费者维权
顾春龙律师 顾春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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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审理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二.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四.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五.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苏州交通肇事罪有哪些罪证
一、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是怎样的1、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是:(1)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2)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1、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指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样也不是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体;2、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对于未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的人驾驶机动车肇事,并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件中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4、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所强调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则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过失,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那么该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论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请问试用期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若员工具有重大过错,一般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按过错大小承担
本人在聚贤身材管理投资10万加盟费,想退怎么办
那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以及对方是否对不利条款作出过说明解释。有需要咨询律师。
对方全责让我直接找保险公司。我该怎么办?
对方全责这种情况下是必须要对您进行补偿的,对方的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当联系不上保险公司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此保险公司、通过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向银监会进行投诉这三种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一)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投诉:首先要做的是报警,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确认对方全责,可以让对方赔偿。在对方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委托律师起诉维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通过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确定一下自己买的保险是否有车损,有的话你可以走自己公司代位求偿,还不算出险,这样你就不用跟对方车主联系,让你自己的保险公司去跟他要钱。(三)向银保监会投诉:《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方全责,当所遭受损失属于赔付范围、符合赔付条件,对方保险公司应老老实实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