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获得拆迁安置房后,当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材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材料,到房屋所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