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继承法律师

天门在线律师推荐更多律师
天门律师-法律快车律师
服务 8000w人好评 19w
擅长:中国法律服务平台的先行者
优质解答律师
天门律师-法律快车律师
服务 8000w人好评 19w
擅长:中国法律服务平台的先行者
优质解答律师
天门律师-法律快车律师
服务 8000w人好评 19w
擅长:中国法律服务平台的先行者
优质解答律师
天门继承法咨询更多咨询
最新解答
最新问答
爷爷奶奶的房产孙子有继承权吗
一、爷爷的房产孙子有权继承吗 1、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对于爷爷的房产,孙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特殊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即孙子女的父亲先于爷爷奶奶去世;可以由孙子女代替父亲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并且只能继承父亲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即代位继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房产继承的流程是什么 1、继承人先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3、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遗产继承要怎么确定继承人
遗产继承确定继承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按照协议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确认即可。如果没有遗嘱或协议继承的,则继承人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
父亲去世留下一橦房子,没有留下遗嘱,房子拆了准备重建,哥是城市户口,问我哥有权重建吗?
农村老房子可以继承。我国目前土地和房屋是实行分别管理的,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请问下我自己的奶奶算直系亲属吗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直系亲属是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即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石佳佳律师 石佳佳律师
人看过
父亲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多少?
父亲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这个月去世了,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多少?
为您推荐天门继承法律师
天门律师案例与文集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过户给儿子违法吗?
0多万贷款未还清,二人婚后一直共同还贷。十几年后,甲男与前妻的儿子小甲结婚了,在乙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甲男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小甲。乙女知道后找甲男理论,甲男认为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想怎么处分就怎么处分。试问:甲男的观点对不对?律师分析:房产虽是甲男婚前购买,但有银行贷款未偿还,乙女婚后与甲男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转化到房产上,因此房产不属于甲男全部所有。甲男擅自将房产过户给其儿子,侵犯了乙女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结论:乙女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男与其儿子的房产过户行为无效,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乙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门律师-胡继敏律师胡继敏律师
人看过
胡继敏律师
同居十几年,没领证的“老伴”有权主张继承份额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基本案情】2006年初,时年51岁的张老汉与前妻离婚,儿子张立(化名)已经成年。2008年3月开始,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但碍于子女等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12月,张老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刘老太一同居住,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仅张老汉一人。2010年初,张老汉患上尿毒症,生活、看病等皆由刘老太照顾,医院开具的手术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家属一栏也是由刘老太签字。2021年初,张老汉因病去世。刘老太因别无居所,一直居住在此前与张老汉共同生活的房屋内。2021年5月,张立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继承问题的谈话中,张立陈述张老汉生前未留有遗嘱,其为张老汉的唯一继承人,该房屋非共有财产,其享有该房屋100%的份额。后该房屋变更至张立名下。2023年初,张立以所有权人身份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老太搬离该房屋。法庭上,刘老太辩称,该房屋是其与张老汉同居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共有财产,且房产证一直由其保管。她认为,张老汉生前一直由自己照顾生活,自己对张老汉财产享有继承份额,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益。【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对张老汉生活、看病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当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虽然张立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刘老太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和自身的继承份额,在共有房屋没有实体分割的情形下,张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因刘老太除案涉房屋外并无其他住房,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故张立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刘老太搬离的诉求,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难以支持。■律师说法■“同居关系虽然有别于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均无配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非婚同居关系,若当事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的同居生活,相互扶持、相互协作甚至生儿育女,只是碍于其他原因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在实质上与事实婚姻状态无异。”对于这种非婚同居关系,以及由同居生活产生的家庭关系,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如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非婚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若双方有财产协议,则依照相关协议;若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原则上分别所有。若经过一段稳定的同居生活后,出现了共同出资购买资产、共同存储收入等情况,一部分财产难免出现混同。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该案中,案涉房屋在刘老太与张老汉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买,故刘老太作为共有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共有份额。虽然张老汉生前未就该房屋留有相关遗嘱,但鉴于其生前与刘老太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十余年,尤其是在患病期间一直由刘老太照顾,而刘老太除此以外并无其他住所,故刘老太理应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这亦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所在。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于同居析产纠纷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天门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人看过
赵江涛律师
执行异议案:对于债权清偿顺位,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确定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于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当事人对于清偿项目部分有约定的,对于有约定的部分,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基本案情:2020年6月A公司因典当纠纷将被告李某某等诉至B人民法院(以下简称B法院)。同月B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某某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万元及息费65500元(暂计至2020年5月28日,之后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费率1.5%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某某、被告烟台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李某某提供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孙某某。2022年3月2日,B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张某某、烟台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案款执行到法院账户。对于清偿顺序,各方发生了争议。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应按照典当综合费用和典当利息、主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顺序进行还款。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与A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当户在归还完毕典当行全部典当本息和综合费用前,归还款项优先冲抵典当综合费用和典当利息,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本金。B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本案被执行人清偿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典当费用和利息;(二)本金;(三)迟延履行利息。裁定后各方均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是执行款不足额时,实现债权的费用、典当综合费用、典当利息、主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等按照何种顺序清偿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下履行债务原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典当合同中约定优先冲抵典当综合费用和利息,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本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清偿抵充顺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清偿顺位。因此,本案中的执行案款的清偿顺位为:(一)实现债权的费用(例如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二)典当综合费用和利息;(三)本金;(四)迟延履行利息。
天门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人看过
赵江涛律师
婚后用彩礼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活上,而不是买房子。两人因为这个事情,最后闹到离婚的地步,老公要求买的房子应该一人一半,而小美觉得房子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被分割。所以,小美的房子离婚时到底要不要分割呢?这里有个关键点,那就是彩礼取得的时间。如果在领证前就收了彩礼,那彩礼通常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用婚前个人财产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当然也属于个人房产,离婚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那么,哪些情况下用彩礼买的房离婚会被分?1、彩礼是领证后取得从法律上来讲,领证后就进入了婚姻存续期,这时候拿到的彩礼,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此时用彩礼买房,就相当于用共同财产买房,不管登记在谁名下,离婚对方都有权要求分割。2、用彩礼付首付贷款买房如果彩礼是领证前取得,但买房时无法做到全款一次性支付,后续的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分割。3、女方存在闪婚、骗婚的行为如果男方有这方面的怀疑,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但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只要能让法官认定女方有闪婚、骗婚的行为,该房产也是可以分割的,具体分多少还得看实际情况。
天门律师-文湘桂律师文湘桂律师
人看过
文湘桂律师
对方失踪怎么办理离婚
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可以对失踪方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二、失踪离婚后财产分配1.如果选择通过缺席判决离婚,法院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通常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在对方失踪的情况下,法院将进行缺席审理。这意味着即使失踪方没有出庭应诉,法院也会根据已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2.在公告期满后,如果失踪方仍未出庭应诉,法院将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在面临失踪离婚问题时,了解法律程序和后果至关重要。
天门律师-姚传泽律师姚传泽律师
人看过
姚传泽律师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拨打110。2023年4月14日,朱某与郝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如果男方在女方引产之日起半年内,向女方提出离婚,则向女方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万元。”2023年4月18日,朱某在医院做引产手术。2023年8月7日,郝某另行拟定《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男方给予女方2万元,双方领取离婚证,签订此协议书后,双方再无瓜葛。郝某当天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朱某于2023年8月15日在该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添注“同意离婚,但不同意2万元赔偿,男方应支付15万元赔偿”。双方协商不成,2023年12月7日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郝某离婚,并支付其补偿款15万元。郝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朱某15万元补偿。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郝某同意离婚,结合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撕扯,公安机关多次出警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郝某是否应当向原告朱某支付15万元补偿款。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两份涉及财产处理的协议均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由于双方离婚未成,且被告郝某在诉讼中对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给予女方15万元补偿”的约定反悔,并变更了补偿数额,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财产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尽管上述协议没有生效,但是考虑到朱某在婚姻期间做过引产手术,郝某在两次协议中均有过补偿朱某的承诺以及朱某多次因纠纷拨打110求助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郝某向朱某补偿3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上述理论,附条件的离婚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若离婚登记这一条件不能实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法院如果仍然认定双方协议有效,显然有悖于双方的缔约目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就婚姻存续期间的矛盾解决方式签订协议,但双方并未就争议解决达成最终一致意见,法院结合案情酌定郝某补偿朱某3万元并无不当。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天门律师-文湘桂律师文湘桂律师
人看过
文湘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