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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加班的认定

劳动仲裁中加班的认定

劳动纠纷 2021-07-29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劳动仲裁中,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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