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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117条的规定是什么

新刑诉法第117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1-09-19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刑诉法》第117条是关于申诉的规定。申诉主体为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象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受理机关为同级检察院或者上一级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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