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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别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别

综合法律 2019-08-15 人浏览
董文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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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综合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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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如果一个主体有资格成为当事人,有资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那么这样的主体就具有当事人能力。

2.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有诉讼权力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而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3.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权利能力充分不必要条件,有诉讼行为能力就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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