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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联系与区分)

诉讼 2022-07-10 22: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两者之间的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
  •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分类如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
  • 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而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权利能力充分不必要条件,有诉讼行为能力就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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