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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物业用房、公用设施怎么判

小区的物业用房、公用设施怎么判

房产纠纷 2022-07-29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小区的物业用房公用设施归属全体业主共有。小区物业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小区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商业服务、市政公用、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设施以及社区服务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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