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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的消防安全职责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的消防安全职责

损害赔偿 2022-10-12 人浏览

律师解答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的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1、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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