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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为工伤

怎么认定为工伤

劳动纠纷 2022-11-17 人浏览

律师解答

认定工伤的程序: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
2、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5、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的,还可以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
6、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7、其他。
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使应当认定为工伤也不得认定: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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