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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刑事辩护 2023-06-16 人浏览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包括:对案件进行审判;对所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对依法可以调解的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对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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