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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的处理

扣押物品的处理

行政处罚 2023-06-19 人浏览

律师解答

扣押物品的处理:
1、公安机关、检察院扣押物品,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与案件有关的应当随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要返还;
2、工商局扣押物品是为了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没收。
3、法院扣押物品,是当事人申请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执行措施,若是提供了担保的,则可以解除扣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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