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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不享有人格权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不享有人格权

诉讼 2020-12-23 人浏览

律师解答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享有有限的人格权,即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的权利。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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