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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只能在登记地么

婚姻家庭 2019-05-14 0人浏览
陈岳荣律师

戴永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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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诉讼离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一般而言,有管辖权的法院有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共同居住地的县和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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