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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受到侵害能否获得赔偿

损害赔偿 2019-08-26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胎儿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在出生后,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拟制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是我国保护婴儿权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延伸,更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

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诉讼开始前或诉讼结束前仍未出生,胎儿在出生前即可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此时可由其父母代其行使诉权。或推迟整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待胎儿出生后确定其所受的实际损害,然后一并处理;或对其他受害人的请求权先行审判,待胎儿出生并确定其损害后另案处理。胎儿出生后即未存活,那么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之前外界的加害行为就视为对其母体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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