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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离婚怎么赔偿

婚姻家庭 2019-12-16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怀孕并不是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如重婚的、与婚外异性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离婚时男女并不存在这些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过错,女方是无权要求男方进行赔偿的。

另外,需要提醒一点,《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这是出于对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考虑,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但并不限制女方起诉离婚,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由于孩子还未出生,也就无法确定抚养权与抚养费,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预先支付抚养费。所以,离婚时子女还未出生,可以等孩子出生后,再起诉要求争取抚养权、支付抚养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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