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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 2021-03-02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

1、保管人验收后,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除因自然原因导致的以外,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仓储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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