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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6个月的租金做为违约金。最后一句话我看了《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是:并有权按租赁存续期内租金的百分数(小于100%)收取违约金的。那合同中收取6个月的租金做为违约金,是合法的吗

其他 2010-11-03 14: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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