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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有哪些

婚姻家庭 2021-07-01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有:

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3、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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