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莹律师
特邀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管辖权规定如下: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还有疑问? 立即咨询律师
25万认证律师 · 60分钟无限追问 · 平均2分钟响应
相关知识推荐
离婚案件管辖法律规定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法律规定
离婚官司管辖权
关于离婚诉讼法院管辖的规定
离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离婚诉讼案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离婚诉讼流程
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
离婚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管辖区域怎么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