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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婚姻家庭 2021-09-07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1、书面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口头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录音录像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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