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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合同纠纷 2019-01-08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需满足以下几点: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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