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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

离婚 2019-02-28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的主要是探望方式、时间等。

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协议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探望权一个月几次,一般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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