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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他要离婚了,由于我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所以想把孩子抚养权让给他,但是离婚后我会很想见我的孩子,我应该如何约定探望权行使方式呢?

其他 2010-03-03 1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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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以,离婚后探望权行使方式由你们双方当事人协议,例如在固定的地点,每个月、每个星期行使探望权一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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