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说法

滋事挑衅罪立案标准

刑事辩护 2019-03-01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这位网友显然是把寻衅滋事罪错写成滋事挑衅罪了。

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类型,类型不同,立案标准也不同。我之前介绍过两种类型的立案标准,今天再介绍另两种类型的立案标准。

第一,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2、多次强拿强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强拿强要或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人数、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果能够认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立案追诉。

以上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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