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答

徐州
人身损害赔偿
孩子在学校被其他同学撞骨折,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骨折的,由责任者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应当由责任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孩子是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骨折的,由责任者承担全部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基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衍生问题:幼儿园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是什么?答:首先应该进行责任鉴定,如果是老师玩忽职守,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骨折的赔偿属于人身损害的,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及家庭损失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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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被别人打了。当他们喝酒到商店时,他们先骂人,然后打人。我丈夫一直提醒他,但他还是骂人打人
法律分析: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因此相互拉扯、推操行为不属于殴打他人的范围。如果推操、撕扯对对方造成了损害身体健康的后果,比如撕扯挠伤、推倒受伤,就符合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特征了,肯定还是要按照“故意伤害”来进行处罚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推搡他人治安处罚的问题,推搡他人如果没有造成伤亡等后果,只是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民间纠纷,如果一方报警,公安机关可对另一方进行批评警告,并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衍生问题:使用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较为模糊,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实践中经常引发定性分歧与量刑差异。根据刑法规定,当使用轻微暴力时,可能有两罪备选,一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即轻微暴力作用于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诱发严重疾病导致死亡的,根据打击的部位及力度判断,打击行为较为明显、打击部位比较重要的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暴力行为不明显、打击部位不重要的一般认定为意外事件;轻微暴力行为作用下结合其他外在因素共同作用致被害人死亡的,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轻微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也可以视情况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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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打老师说是老师打了她的孩子
一、幼儿园孩子被老师打了如何处理1、幼儿园孩子被老师打了,家长可以及时向幼儿园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孩子被打的情况非常严重,可以报警处理。幼儿园老师打孩子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即使不构成犯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对老师进行行政处分,幼儿园可以直接解聘该教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老师体罚学生犯法吗老师体罚学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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